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治理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发挥教职工在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广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高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讨论建议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尊龙体育官网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七条 讨论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代会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时,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
(一)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三)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健全与教代会代表的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应为全体职工总数的15%~6%。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部门(单位)女教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
学校党政工作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可以根据各单位人员结构等情况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缺额由原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四条 选举教代会代表时,各单位应当制定选举方案,酝酿代表候选人。代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民主程序,撤免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当然撤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的(当然撤免);
(三)本人提出辞去教代会代表职务,并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的;
(四)因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等原因,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并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的。
第十六条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
(五)因履行代表权利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1次;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5年为1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工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教代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教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应超过正式代表的20%。列席人员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处理大会期间有关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由被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其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学院(部)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工会或单位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
第五章 教代会筹备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前,由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校党委批准。教代会换届时须报告柳州市教育工会。
第二十八条 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如组织组、材料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和会务组等。
第二十九条 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
第三十一条 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人员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组织选举代表;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提案征集。工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时间至少为大会召开前的1个月。提案应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正式代表中的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交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单位),在提案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学校督察部门的监督下,承办部门(单位)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抓好提案的落实,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单位),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校党委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党委办公室发文。
第三十七条 提交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应至少在会前5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章 教代会预备会议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七章 教代会正式会议
第三十九 条教代会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三)听取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工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六)听取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七)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
(八)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作出决议;
(九)大会闭幕。
第八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委、行政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委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九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工会主持。
第四十三条 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通过工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以下教代会日常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七)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八)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批准后颁布施行。原《广西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校党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