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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9-10-12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

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硕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2017年第42号令)和《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我校授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在思想上对中国友好,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均可按《广西科技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资格。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国际学生,并达到下列要求者可提出学位申请:

(一)根据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学位课程和有关非学位课程,达到课程要求,取得规定学分;

(二)按学校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的规定和要求,正确选题、认真完成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论文撰写,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通过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的评审,对硕士公开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作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在课程考试或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舞弊作伪、学术不端行为等;

2.所学学位课程不符合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而又无正当批准手续者;

3.违法违纪受处分未撤销者;

4.未获得中国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汉办”) 组织的汉语水平考试hsk-5及以上合格证书,且hsk-5总分未达到240分及以上;

5.必修课程《中国概况》考试成绩不合格。

第五条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

硕士学位课程必须严格按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完成,并达到各学位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要求掌握本学科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掌握英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能撰写论文英文摘要。

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要求75分(含75分)以上,不达75分者须补考。除满足第六条规定者,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75分者不能申请学位。

第六条 12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未达75分但满60分者,在校期间取得以下成绩,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按第八条的署名规定发表的论文在scissci)、eia&hci)、istpcpci)、isshpcssci收录1篇,或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论文1篇,或在人民日报、文汇报理论版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文章1篇,或出版专著1部(署名前三位),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前三名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多媒体软件大赛等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第七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达到下列学术水平: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比较熟练地掌握汉语及英语。

第八条 发表论文要求。

硕士研究生提出学位申请时,对公开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作要求。但如果发表必须是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或者排名第二),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署名广西科技大学发表1篇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论文原件或录用通知书、论文清样为准;提供论文录用通知书的,论文正式发表后须向所在学院提交论文复印件备案)。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根据《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研究生应独立完成1份系统而完整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实际意义;

(三)论文的内容应能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指导教师审阅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稿,写出详细评语,并签署同意送审的意见后,于答辩前2个月将硕士学位论文送审稿提交所在学院。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3名评阅人的评阅,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须通过2名评阅人的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严格按《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研究生应在每年的331日前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在学位论文答辩环节中,送审、检测、答辩等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及相关处理意见可延期重新申请答辩1次,如果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则不能再申请答辩。

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至少要在答辩前1周送交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的评审结果,给予举行论文答辩或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的决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严格按《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规定》进行。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秘书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表格。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6月办理硕士学位审批。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合格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填写《广西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评定书》。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秘书向学院教授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评议书、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材料。

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提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申请学位的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出席会议半数(含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由研究生工作处统一造册,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关于撤销学位的规定。

硕士研究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有严重弄虚作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学院教授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位证书经国务院授权由我校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已通过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分别送交学校档案馆、图书馆和学院资料室留存

第十七条 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并转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1年内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授位,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及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及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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