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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9-30 点击数:

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以下2档:

(一)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及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覆盖。

(二)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校期间能做到言行自觉与党中央和学校保持一致。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相关国家机关行政或刑事处罚,在评选期间未受学校处分或所受处分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个人无不诚信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或评选学年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各学院推荐参加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评选名额确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程序:

(一)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申请书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

(二)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生申请后,要及时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评选条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要在本学院和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署学院意见将《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表》(附件2)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上报名单,提出我校当年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将评审结果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或者按学期发放,由计划财务处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第九条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及时协助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坚决杜绝出现国家助学金再次分配的情况,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各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的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通过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高度重视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培养和锻炼,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回报社会关爱;关心他们的全面健康成长,努力探索一条奖励、资助与教育相结合的路子。

各学院要开展相应的跟踪调查活动,密切关注受助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助学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广西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2.

 

(责任编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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