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z6尊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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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作者: 时间:2023-11-13 点击数:

科大202314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教务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复审有关材料。

第三条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医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  凡完成并达到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均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毕业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必修性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与专业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6以上。

(四)达到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视为达到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

1.“广西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

2.非艺术类、非体育类及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

3.非艺术类、非体育类及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对应的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折算百分制成绩60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或在校期间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学分修满成绩合格;

4.艺术、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成绩60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425分;

5.艺术、体育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对应的全国大学生外语四级考试折算百分制成绩60分(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或在校期间完成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学分修满,成绩合格;

6.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雅思 (ielts)考试成绩6分;

7.非外语类专业且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本科毕业生,托福 (toefl)考试成绩72分;

8.外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折算百分制成绩60分(折算成绩时四舍五入取整),或在校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

第五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仅因第四条第三款未达到要求,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6.3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秀;

(二)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cet6,且成绩达425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四级);

(三)在校期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创新学分达到4学分及以上;

(四)在校期间曾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干或优秀学干;

(五)在校期间经学校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并受到校级及以上表彰(以证书为凭);

(六)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复试成绩要求;

(七)在校期间曾参军入伍服过兵役的退役士兵;确定参军入伍的应届毕业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

(二)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

(三)在校期间被学校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且达不到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仅因第六条第三款未达到要求,在毕业前解除处分,毕业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7.2及以上,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复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全国统一复试成绩要求;

(二)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且成绩425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本科生通过专业八级);

(三)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2次及以上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

(四)学生在考试作弊行为发生后,代表学校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名次者(集体奖排名前三)。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教学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条件,逐个审核本单位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将初审名单提交教务处复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条  本科毕业生毕业时未获得学位者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并自2023级普通本科学生开始施行。其他年级普通本科学生按原有政策执行。原《广西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校发〔2020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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